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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手术成败成焦点

2008-05-2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病人立下带生效条件的遗嘱

1995年,江苏省常州市少女陶红的父亲陶抱山与母亲杜冬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陶红由陶抱山抚养,陶抱山祖遗房产由陶抱山和陶红居住,财产将来由女儿陶红继承。

陶抱山抚养教育了陶红3年之后,陶红改由杜冬妹抚育。2004年2月,陶抱山与魏素结婚

。2005年底,陶抱山患了重症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伴急性肾衰竭。2006年1月,陶抱山病情恶化,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

1月14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决定为陶抱山作无肝素CRRT手术,即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是采用一种连续性血液净化疗法以替代受损的肾脏功能。

手术前,陶抱山清醒地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他要事先对自己的债务和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如果自己治好了病,遗嘱就不生效。

于是,律师被请到了陶抱山的病床前,医院护士李子绿被邀请作为口头遗嘱记录人。陶抱山一字一句地说,李子绿认认真真地记。遗嘱内容为:本人陶抱山,现患重病,应在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前立此遗嘱,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1.我生前所欠债务由妻子魏素偿还。

2.我生前购置坐落于常州市某某北路房子壹套是我和魏素的共同财产,坐落于常州西门某某巷是祖产,对其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分配如下:①祖产中的份额归女儿陶红所有;②某某北路房子的份额归妻子魏素所有。

该遗嘱的记录人李子绿、现场见证人杨志林和陈正良均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保管人为陈正良。该遗嘱末尾再次强调:本次手术我身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本遗嘱无效。如果本遗嘱生效,需遗嘱两个继承人共同取出,任何一方取出都无效。该份遗嘱装入信封内,并由陶红、魏素、见证人陈正良在封口处签名,信封上还加盖了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随即住入重症病房,并于当日7时起实施CRRT手术。手术顺利,但是陶抱山的病情依然不容乐观,医院决定陶抱山留在重症病房进一步治疗。但是,在进行了多次CRRT手术及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陶抱山的肾功能没有能够恢复,反而出现了休克症状。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死亡。

手术是否成功 继母女起纷争

魏素认为陶抱山身故了,遗嘱生效,应该按遗嘱执行;陶红则认为陶抱山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2006年4月2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杨志林、陈正良均到庭,当着法官的面,当着双方当事人他们郑重其事地当庭启封遗嘱。双方当事人看了遗嘱后,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诉讼中,双方始终各执己见,就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陶红认为陶抱山的手术(CRRT)是成功的,陶抱山手术后须插管子后行透析治疗,插管子就是手术成功的标志。而魏素认为遗嘱中所指的手术即“血液透析”,这种治疗手段需要持续性进行,并非一、二次就能成功。而陶抱山在住院期间曾多次接受血透治疗,甚至死亡前十几小时还在接受该治疗。这说明手术是不成功的。

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称,该CRRT治疗有手术适应症,符合治疗原则。但对于陶红申请鉴定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并没有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本遗嘱中讲的“本次手术”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单次手术,而应该理解为连续治疗过程。陶抱山在治疗过程中最终还是医治无效死亡,因此应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陶抱山的财产应按遗嘱方式继承。(《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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