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一所民办学校教书已经8年了。最近,在一次全校会议上,学校给我们每位老师都发了需要填写的新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我仍然要最少被试用2个月。我和数十位老教师担心:一旦学校在试用期内认为我们不合格,和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以前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约定试用期,在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还能不能再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没有明文谈到这一问题。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重签合同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具体到你和其他教师的情况,工作已8年,再次试用已没有必要。因此,你们可以拒绝签此新合同,也可与学校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请当地劳动部门解决。(《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8年5月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