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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化问责遏制“问责秀”

2008-05-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目前,全国出台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的省(区、市)已超过10个。然而,就总体情况来看,全国尚缺乏统一的行政问责标准,也没有将行政官员的所有职责行为都纳入行政问责范围。

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分为四个层次――道义责任(官员由于工作不力或工作错误,百姓不满意,引咎辞职

)、政治责任(违反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党纪处分)、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刑事责任(官员触犯刑律)。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召开的“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总结说,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凸显出“六重六轻”现象: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

更为严重的是,各地“问责秀”、“假问责”时有发生,负面影响巨大。如何防范行政问责制在执行中走样、弱化?怎样才能最大限度杜绝“假问责”?专家呼吁需要健全国家问责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中国商报》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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