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变法”过程,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引入法律规则,建立法治权威。这种模式
由于这种变法模式的推动力量大多来自体制内,很容易随着施政目标的变化造成推动力的逐步递减,而缺少外部力量的持续性。随着立法任务的完成,原来推动立法的主要力量如国务院信息办、中纪委等的作用会逐步减弱甚至退出,而负责实施条例的机构尚未到位,公众因为缺少事先参与,对于条例的内容也不是很熟悉,这样,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之间并没有实现平稳过渡的平台,这对于条例的顺利实施是很不利的。如果再考虑到某些官员的传统思维方式,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的落后等因素,那我们实在没有太多的理由对于其前景过于乐观。
所以,我们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困难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并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完善。
(《北京日报》6.2周汉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