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我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为了扭转被动局面,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既定国策来对待,这种救灾制度,当时被称为“荒政”。
救灾按基本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报灾。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信息传递的速度无疑最重要,有鉴于此,顺治十年(1653年),政府规定,报灾“夏灾不出六
勘灾。勘灾就是确定灾情等级过程。清初,歉收地方如果还有五分的收成,就不被当成灾害。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政府能够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救济,于是便扩大报灾范围。
赈灾。在了解灾情后,蠲免、赈济和工赈就成为清政府救灾的最主要措施。蠲免是国家将应向人民征收的赋税减少以至免除。赈济则是将银、米直接发给灾民,以帮助他们维持生命,渡过难关。工赈也是经常施行的赈济方式,是指在灾年由官府出资兴办工程,日给银米,以招募灾民。工赈所办工程,多与水利相关,具有积极的救济性质。
重建。灾后的重建,亦是清政府的重要任务。这里所说的“重建”,是指由政府出面出资,组织灾民抢种抢收,或提供有力保证,为下一轮农作物的生长创造条件,以便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通常,政府会向百姓提供口粮、种籽和耕牛。起初灾年贷米还需加息,到乾隆二年时已规定,永远免除利息。
总之,清政府对救灾制度用力极深。清代与救灾相关的各项开支之浩繁巨大,机构细密周详,规章之有条不紊,都是前代所无法比拟的。(《北京日报》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