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自幼深得祖母的疼爱,在他9岁那年,祖母对他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5万元钱,将来上大学用”。后来,祖母以石某的名义在银行存了5万元,石某将这件事告诉了母亲。
几年后,祖母去世,在分割遗产时,石某母亲提出,祖母以石某名义存款5万元不能作为遗产。而石某的伯伯和叔叔都反对,他们认为石某在接
专家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所有民事活动都是无效的。根据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祖母与石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由于祖母在世时已经将五万元钱以石某的名义存入银行,该存款已经实际转移给石某,归石某所有,祖母去世时,不能再将该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