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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审判,法官解答新问题

2008-06-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突如其来的地震后,一系列审判中的新问题待解。

打官司受阻 本已准备好到法院起诉,地震袭来,一些官司难以正常进行,造成无法起诉,是否会因此超出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说,当事人因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当事人找不到 如果受灾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的,有纠纷起诉到法院,按理说,应该向原来居住地法院起诉,可由于投亲靠友或异地安置了,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该怎么办?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管辖的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来统筹安排。

宣告失踪死亡案或将激增 在这次灾难的遇难人员中,有些尸体不能确定身份。那些下落不明的人,是死亡了,还是失踪了,抑或依然健在,一时也无从知晓。这些人的个人债务由谁承担,债权由谁行使;本人的财产归谁保管或所有;未成年的子女怎么办;配偶是否可以再婚……

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原来法律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得很明确,这类案件只能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现在相关基层法院受到严重破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对此类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制日报》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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