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现阶段国际反腐败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它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反腐理念和机制,改变了人们对传统贪污贿赂犯罪控制模式的认知。
我国传统上应对贪污贿赂的刑事政策需进一步反思和评估。其一,重典反腐有现实基础,但其效果有局限性;其二,专项性、战役
因此,借鉴《公约》的经验,适时调整我国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是迫切的现实任务。首先,从事后追惩为主调整为惩治与预防并重,建立缜密的监督制度,构筑不敢腐败的思想防线,并形成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其次,从重典反腐到严而不厉的立法和司法规制,即降低贪污贿赂的构罪标准,采取定性不定量的立法模式,提高入罪率和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率,并适当降低刑罚的处罚力度。再次,从常规侦控到设定特殊程序,提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控效能,如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和缺席审判制度,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可适用特殊侦查手段,并引进事实推定制度。最后,将《公约》的规定有选择地予以国内化,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
(《南京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