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十年“抢夺性”保护,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近2400个,约占国土面积的15%。无论数量、面积在全球范围均居于前列。然而,成绩背后不乏隐忧。
“孤岛”保护割裂有机整体
我国自1956年划定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52年时间已经过去,传统的保护理
专家以人们熟悉的亚太迁徙候鸟举例说,候鸟一年四季根据气候的变化,选择不同的栖息地。但对候鸟迁徙过程中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迁徙,什么地方越冬,什么时候回到繁殖地,我们没有一个整体的考虑。很多迁徙动物的生长、繁殖场所是不一样的。海洋、大江大河和湖泊之间也有很多活跃性的物种,都有一个迁徙过程,但我们目前还没有考虑到它们整个生命过程中对栖息地不同的要求。
“一草一木不能动”产生负面效应
一个普遍的保护观念是,“所有自然保护区里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动”。这是对“文化和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扭曲”,业内人士尖锐指出,“如果一味教条地执行这条规定,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
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需要与那些商业开发、过度利用不同。实际上,居住其中的人们的正常生活,是千百年来自然生态系统演化过程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人和自然和谐的关系,有很多物种就是生长在这样的环境下,把它完全保护起来,这些物种反倒会很快消退,没法生长了。
那么如何协调好居民与保护区的关系?怎样保障居民少干预、少破坏,使社区发展和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相协调并能保持可持续性?专家提供的答案是:“必须从国家层面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纯粹靠替代产业和发展生产无法解决问题”。
一个条例怎能应对“既多又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自然保护法,只有一个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既多又非常复杂,一个条例根本解决不了其管理的法治问题。
例如洞庭湖和鄱阳湖,作为候鸟保护区,从冬季11月到第二年4月是最关键的时间段。自然保护区划定了相应的核心区,予以绝对保护。但夏天之后,一片汪洋,此时候鸟保护区的职能发生根本性变化,鱼类的保护成为另外一个重要目标。如果仍然只按当初保护候鸟的一个目标严格管理,问题可想而知。
据统计,从物种的多样性和特有性来讲,中国在全球最重要的12个国家之中排第七。全球34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区域,中国占了4个。中国国际重要湿地有30处,湿地类型的模式有550个。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保护现实还是履约需要,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都要求更有效、更理性的方式。根据不同生态类型、不同保护目标而制定针对性较强的“一区一法”已成当务之急。(《法制日报》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