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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跳楼秀”须慎重

2008-06-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广州市公安部门表示,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予以劳动教养。目前此法收效显著。(6月25日《南方日报》)

据报道,此举是基于吴振鑫等广州市人大代表的调查结论。这些代表认为,近几年因经济或感情纠纷而采取跳楼、跳桥、跳塔吊

等极端行为日渐增多。这些人,自杀行为真真假假,作秀的成分居多,有的甚至是受雇于人。而为救援那些为一己私利的“跳楼秀”,所耗费的社会公共资源难计其数。

不能否认,这的确是一个让人头疼的社会问题。但也要厚道地看到:这些现象往往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并非一个“秀”字那样轻松。我们靠什么来界定是“以死维权”还是“跳楼秀”?哪一个所谓的“跳楼秀”不带有“以死维权”的意思?有几个正常渠道畅通的农民工,愿意靠“死”的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正如很多网民所言,如果某人多次寻死,希望以死讨回公道,这或许说明相关问题“多次”没有被解决,以死相“协”,可能是最后的无奈之举。

在无法科学界定之前,公安部门还是应该谨慎地对待这些十足弱势的人。

据说,广州公安部门的这个办法“收效显著”。我相信应该是真的,老百姓是很怕被拘留被劳教的。但同时也要认识到,这很可能是以很多矛盾被压下来、很多怨恨被积攒下来为代价的。我们的司法不能因为弱势群体害怕法律就加强对其约束,根本的法子,还是要有通道解决造成这些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本诱因。 (《北京青年报》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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