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举行的宁夏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上,前期投票、计票等工作都完全符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不料,由于个别领导重点安排的人选落选,大会主席团竟然拒不公布选举结果。在“做工作”后进行了第二次选举。“第一次常务理事差额选举中被差额掉的,得票分别为19票和22票的倒数‘第一先生’和倒数‘第
“连村官选举都不如。”吴剑是第七届宁夏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之一。在协会换届选举过去半年多后,他给那次选举定了性。
选举被公然用来作为“种植”权力的工具,这充分说明某些领导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处在社会平均水平线以下。
宁夏律师协会的选举闹剧,是法律之悲,充分体现出权力意志的飞扬跋扈――怎不让人“长戚戚”!(《新民晚报》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