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4时,王聪入住北京广安门铁路宾馆。次日下午2时退房。宾馆认为他没有按规定在中午12点之前退房,要求他多支付半日房费74元。王聪认为:“我一共住了22个小时,却要按36小时算房费,没有法律依据。”于是,王聪起诉,要求宾馆退还多收的半日房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因起诉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
此案受到媒体关注后,北京消协曾对“中午12时结账”行规提出质疑。但是,广安门铁路宾馆认为,宾馆房价表上的“天”不是指的24小时,而是指“一夜”,因为宾馆的主要价值是过夜。一些服务从中午12点以后就重新开始。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国家只有在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况时,才主动对合同予以干预。在此案中,王聪入住时,《宾客住房单》上已经提示“退房时间是中午十二时整,延时加收半费”。该条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王聪的诉讼请求。(《北京晚报》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