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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失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2008-07-3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高某在商场看到正在购物的何某,误认为是几天前骗走其现金1500元的骗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对何某进行了留置盘问。后因无证据证明何某有诈骗行为,何某被释放。何某认为自己无端被指控,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为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请问,举报犯罪失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检举或控告。”因此,不管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只要行为人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就是正当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

本案中,高某与何某此前互不相识,也没有过矛盾冲突,且高某确实存在被诈骗的事实,故高某向公安机关指控何某有诈骗行为,虽说存在失实,但却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并没有借检举的名义捏造事实,对何某进行诽谤。故高某的行为不构成对何某名誉的侵犯,法院应驳回何某的起诉。

(《法制今报》7.22曾素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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