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名2006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2006年6月8日,高考英语,他因帮助好友丁某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最后各科成绩均被取消。他只好又复读了一年。
2007年,王某如愿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但每想起作弊之事他就觉得闹心。2007年11月16日,王某一纸诉状将正在一所民办大学就读的丁某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确因为丁某作弊而遭到了损失;且二人共同作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同等的过错,因此判决由丁某的父亲赔偿王某损失4580元,并酌情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检察日报》7.26林兴 谢兼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