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分别印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在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一些信访突出问题屡屡演变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的严峻形势下,《解释》和《规定》出台非常及
采取强制手段“截访”、“控访”,限制、干涉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粗暴侵犯群众的信访权利,这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惯用手法。这些地方和部门相信,只要能够通过高压态势,将群众的正常信访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将一般信访问题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和层次上,就不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这样,在这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员看来,即便按照新颁布的《解释》和《规定》,他们也不会被追究领导责任。
因此,当前尤其要在信访工作的常态中约束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权力,及时纠正并严肃惩处以强制、高压手段限制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侵犯群众信访权利的违纪违法行为,防止在《解释》和《规定》的压力之下出现“负面反弹”,避免给信访工作增加新的不利因素。(《北京青年报》7.26潘洪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