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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高智商低情商”

2008-08-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市人大代表季宝红说:立法最要不得“高智商低情商”,仅有“法理概念”未必能有好的立法效果,法治的目标追求不能脱离“效果预期”。

众所周知,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每年出生的显性和隐性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至120万人,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至6%。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

制婚检”,人们误以为“非强制”就是“不必要”,全国婚检率由2002年的68.0%下降到2004年的2.67%。

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巨大导向性作用,可见一斑。当初,法律专家们重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主张取消“强制婚检”,竟遇如此“导向效果”,恐怕始料不及。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正在修订。假设有人砸了承重墙,扩大了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却顺利通过了交易登记,这岂非便宜了自己,给别人留下隐患?

据上海市房地局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该市住宅小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达千余起,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成为主要的投诉热点。为了限制“砸墙”,行政职能部门想尽办法,执行起来却不太“灵”,即便诉诸司法,砸墙的就是不恢复,“公权”又能把这个“私权”怎么样?建议定一个规则:不恢复,就暂缓交易登记。事关钱财,谁能不急!

有专家认为,“限制登记”缺乏上位法支撑。也有专家认为,“限制”既非“查封”,也非“剥夺”,只是程序暂缓,不排除改正后继续登记,国家大法并不禁止地方立法规定这种程序暂缓。

去年,徐汇区有218处违法搭建为房屋交易而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既有这样的先例,地方立法是否可以参考?

(《新民晚报》8.7 姚丽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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