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调整个税起征点是应该的,但是另一方面,每一次小小的调整,都势必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学者和各界人士呼吁,媒体和网友的关注,法律修改程序的启动,等等,都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消
建立刚性和弹性兼具的个税法律机制,并不是一个多大的难题,关键是要紧紧守住“藏富于民”的底线和“调整收入差距”的初衷,而不是一味从增加财政收入着眼。
全国各地生活成本和收入水平相差巨大,个税起征却执行同一个标准,对生活成本高的地区显失公平。个税的法律应兼顾国民收入逐步提高和地区差别巨大的现实,只需规定一个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倍数标准,比如8倍,10倍,或者15倍,并规定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这样就很好地实现了自动调整功能并且兼顾了地区公平。由于它是地方税种,至于是家庭申报还是个人申报,则可由各地自行掌握。
(《广州日报》8.11 童大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