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我在某超市买了一个价值48元的不锈钢水壶。7月10日,我发现水壶的壶嘴竟然生锈了,我找到超市要求更换,但超市经理表示要与经销商联系后再答复我。7月24日,我再次找到超市经理,经理却说水壶生锈属商品质量问题,是厂商的责任,要我与厂商联系,超市方面没有义务更换。超市的说法有道理吗?
专
家解答:
超市的说法没有道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你可以依据上述法规要求超市给您更换全新的同规格型号的不锈钢水壶。
(《法制今报》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