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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癌竟当痔疮治医院赔偿

2008-08-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7月,55岁的汤得礼(化名)因便血到上海市长宁区的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他的主诉,诊断为痔疮,并按他的要求配了痔疮膏等药物治疗,未按规定做相应检查。2006年1月,汤再次去该医院看病。医生根据他的口述,诊断为肛周慢性湿疹,开了相应药物治疗,还是没有做检查。同年3月,汤得礼第三次到这家医院就诊,接
诊医生仍然没有为他做针对性检查,而只是根据他的要求,开具了痔疮栓。

同年7月,汤得礼病情严重,来到医院要求做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才发现他患的不是痔疮,而是直肠癌。后汤得礼转到瑞金医院手术治疗。

汤得礼认为,被告医院延误了他一年多的治疗期,虽经手术治疗,但预后不佳,自己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面临着病情不可治愈的严重后果,整天处于死亡的恐惧之中。汤得礼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失劳动力赔偿费等共3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原告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做必要的检查,以致延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该过错对原告疾病预后会产生一定影响。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长宁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汤得礼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新民晚报》8.13 梁志明 袁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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