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汤得礼病情严重,来到医院要求做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才发现他患的不是痔疮,而是直肠癌。后汤得礼转到瑞金医院手术治疗。
汤得礼认为,被告医院延误了他一年多的治疗期,虽经手术治疗,但预后不佳,自己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面临着病情不可治愈的严重后果,整天处于死亡的恐惧之中。汤得礼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失劳动力赔偿费等共3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原告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做必要的检查,以致延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该过错对原告疾病预后会产生一定影响。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长宁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汤得礼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新民晚报》8.13 梁志明 袁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