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我公司聘用张某为销售经理,月薪5000元。两个月后,公司发现张某的“本科以上”学历虚假,与该岗位的聘用条件不符。现决定将其解雇,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按普通员工工资结算。请问: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
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案中,如果贵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已提出该聘用的岗位需本科以上学历,应聘者张某也告知自己学历为本科,但单位现有充实证据证明该员工学历并非本科以上,其行为是用欺骗手段向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故以此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单位辞退张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即使张某欺骗贵单位,真实劳动行为还是存在的,故应当根据与其相同或相近工作岗位的报酬支付工资。
(《上海法治报》8.18 任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