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集体腐败入刑须解决三大难题

2008-09-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说,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在集体腐败入刑前,须解决好一些前瞻性、铺垫性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集体腐败如何定性?集体腐败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是集体成员的

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不同于单位犯罪,也不同于个人犯罪。特别是当单位福利没能做到完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集体腐败很容易搭上单位福利的船。

第二,集体腐败如何监督?集体腐败成员的利益共通性,决定了其内部每一名成员都天然会为集体利益保守秘密,因此,对集体腐败进行有效监督就成了难题。

第三,集体腐败如何定量?我国刑法规定5000元为个人贪污犯罪的起刑点,假使集体腐败也参照个人贪污犯罪的起刑点来量化,是否意味着是对集体腐败的打击过严;反过来,假使集体腐败以个人不当得利的多少来比照贪污犯罪起刑点,那么,这样很容易导致集体腐败向规模化发展,因而是十分不利的。

(《经济参考报》8.29 徐光木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