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倘若不
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必须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确立其不仅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且应享受完全的沉默权的规定。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现今我国确立沉默权很有必要。这一法律规定的确立,就意味着被告人具有排斥自我弹劾的权利,它不单单是证据方法,而且是作为某种程度上的诉讼主体或者当事人人权受到尊重的途径,也意味着刑事诉讼文明的进步。
(《当代经济》2008年第8期上 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