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正在上班的王女士收到公司的两份传真,一份是不让她继续工作,另一份要求她在2天后到上海参加培训。而此时王女士已怀孕4个月,
王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宣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因此被告公司作出因王小姐旷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向王小姐支付2月份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法制晚报》9.16 李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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