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态度之所以如此激烈,反映了一种心理――“十一黄金周”是民众休假权的最后一个刚性保障,一旦真的被取消,对他们来说,假期再想
普通劳动者的休假权要想得到保证,应该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这种权利应该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赋予的权利;二是应该有一种社会力量能够确保这种权利落到实处。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从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施行,按照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问题在于,尽管《条例》的规定毫无含糊之处,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却并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至于人数最多的农民工,他们往往连最基本的劳动条件还得不到保障,“带薪休假”就更是一种奢望了。
(《法制日报》9.16 郭松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