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我被刘某无故致成重伤,此后刘某一直逃跑在外,直至今年6月才被抓捕归案。因刘某一直在逃下落不明,我也就一直未要求他给予民事赔偿。我听说在刘某的刑事案件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据我所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请问,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专
家解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民合并之诉,必须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原则,即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工人日报》9.15 林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