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发出聘书又撤销,赔

2008-09-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陆小姐原在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上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电话和联系人,并概括列明陆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另在报到须知中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陆
小姐收到新单位聘用通知书后,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陆小姐在去新单位报到的前一天却接到录用单位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陆小姐将进修中心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修中心不录用陆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陆小姐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陆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新世界进修中心赔偿陆小姐经济损失2.4万元。

(《人民法院报》9.19 顾建国文)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