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为某针织厂女工,4年前,因参与打群架致人伤残,被劳动教养两年。前段时间,其单位所在地区举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单位在进行选民登记时,没有把吴某的资料登记上去,并以吴某有“违法历史”为由拒绝为其进行选民登记。请问,吴某能否享有选举权?
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吴某,有过违法史,但这并不影响她享受选举权,因为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是指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吴某根本没有这样的限制,所以她依法享有选举权。面对单位因她有违法历史而不予进行选民资格登记的情况,吴某应向其单位所在区的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资格申诉,请求撤销其单位的错误决定,恢复其选民资格。
(《民主与法制》2008年9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