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突然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传票,原告黎某起诉秦某与招某,要求归还一笔120万元借款。债主黎
秦某向法庭提出,她与招某结婚第二天就开始闹离婚了,招某在婚后第三天借了120万元,实际上是招某与黎某串通,企图通过合法的手段来骗取她的财产,她不同意与招某共同承担120万元债务。
佛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条显示的120万元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借条上只有招某一人的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难以推断百万借款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债务应由男方独自承担。
(《工人日报》9.22 赖雨晨 肖文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