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尧调查发现,富源水电站项目用地未办理农地变更审批及征地批准手续,并且东源县国土局也曾于2007年11月发文
2007年12月11日、17日,刘尧与村民两次前往水电站施工现场要求对方停工,双方发生争执。当年12月19日,刘尧被东源县公安局拘留,并于今年1月17日被东源县检察院批捕。
2008年6月,东源县法院对刘尧案进行一审。法院判决书称,在两次冲突中,刘尧均指挥其他村民拆毁、推倒模板,并烧毁木条,分别造成施工单位损失5万余元和4780元。法院因此认定刘尧及其他两名村民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和9个月。
刘尧不服提出上诉。法院采取书面的不开庭审理方式致使多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就刘尧是否构成犯罪出具专家意见。
北京律师李方平在向河源中级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称,检察机关指控刘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证据,是由东源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两份涉案物价鉴定结论书。但该鉴定结论书仅具参考性质,而非法定用于诉讼活动的鉴定文书。
刘尧在上诉书中称,东源县检察院指控他与村民故意损坏的财物价值高达5万元,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拍照并无显示时间,照片旁也无相关当事人的签名与手印确认,更未注明是谁、在什么时间、用什么工具损坏,两份鉴定“与各被告人的陈述及村民证明天差地别”。因此,刘认为“作为证据提供的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并非事发现场的原始状态”。
据介绍,根据有关法条,损毁公物1000元以下,不构成犯罪,只能予以治安拘留15天;损毁公物数万元,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将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9月22日,此案正式开庭二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成二审焦点。
(《中国青年报》9.23 刘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