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
本案中,漳州某高校在对林某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近日,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该高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新华每日电讯》10.5 郑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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