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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件同样有效

2008-10-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郑老伯今年83岁,居住在上海田林新村。3年前,为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他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卖出去,用所得的房款作为租金,仍然租住这套房屋。经过协商,老人最终决定将房子卖给自己钟点工的丈夫周先生。

2005年5月16日,郑老伯和周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23万元。今年2月28日,购

房者周先生在拿到产权证后,将老人一纸诉状告进法院,要求老人交付并搬出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周先生关于要求被告郑老伯交付房屋并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一起由房屋买卖引发的房屋迁让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买受房屋的人要履行附随条件中约定的义务,即等到老人不能再使用这套房屋的时候,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这套房子才能交付到买受人的手里。

法官说,需要购买这类房屋的市民也要慎重,因为该合同有附随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一旦违反合同,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新民晚报》10.6 侯荣康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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