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6日,郑老伯和周先生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23万元。今年2月28日,购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周先生关于要求被告郑老伯交付房屋并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是一起由房屋买卖引发的房屋迁让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买受房屋的人要履行附随条件中约定的义务,即等到老人不能再使用这套房屋的时候,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这套房子才能交付到买受人的手里。
法官说,需要购买这类房屋的市民也要慎重,因为该合同有附随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一旦违反合同,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新民晚报》10.6 侯荣康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