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北京市民李先生直言不讳地说:“如果并不传播,只是下载淫秽视频自己在家看,这也算违法,那么还有谁是不违法的?”类似言论在网络上也赢得了一片赞同声。
9月26日下午,警方公布了复议结果:撤销对任超奇的罚款处罚。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结合该案案情,当事人任超奇系初次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且情节较轻,对其作出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的处罚较重。因此撤销此前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
就此案,律师彭学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警方处罚依据,即根据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依照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而我国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区别在于: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前者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查阅”,后者不包括“查阅”,两者的共同点是现行有效,且都将复制、传播列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任超奇使用BT(一种下载软件)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显然已经构成“查阅”的违法事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阅”未被列入违法行为。这就产生如何适用上述规定的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本案中单就任超奇“查阅”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并未构成违法。
但同时,任超奇使用BT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份视频制作了另一份,依据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均应涉嫌构成“复制”的违法事实。
(《北京晚报》10.8 林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