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想到,还有一些地方的出场费、剪彩费、讲课费、交通费等,不也都是以职论价,职务越高拿得越多吗?于是,有些领导就“先富起来”了
然而,无论是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头衔,都是一种社会资源。其所带来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都应归公共所有。只可惜,至今我们还没有一套法规制度来约束各种各样的“职务收入”,致使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谁当官,谁就可以先富。
我们并不反对一部分领导先富起来,但有四个界限必须划清:第一不能靠权力;第二不能靠职务;第三不能自己给自己制定优惠政策;第四不能影响份内工作。
(《工人日报》10.10 汪金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