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4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牛忠喜烧饼店将该商标转让给刘福强。
牛贵生是牛忠喜的儿子,2004年3月17日也在新乡市成立了一家“牛忠喜烧饼店”,并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牛贵生在经营烧饼活动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突出使用了“牛忠喜”三个字作为其产品的标志,不属于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商号,故属于侵犯新乡市饮食服务公司牛忠喜烧饼店及刘福强的商标专用权行为。一审判决,牛贵生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在其宣传牌匾上、产品包装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牛忠喜”三个字对其制作的烧饼进行宣传;赔偿新乡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牛忠喜烧饼店经济损失5000元;赔偿刘福强5000元。
牛贵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制日报》10.15 景永利 王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