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伟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他开除学籍,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孙振伟虽违反了校规校纪,但其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河南师范大学给予孙振伟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遂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的处分决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孙振伟学籍。
对此,学校提出上诉。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10.16 景永利 杨学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