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法律是指违反正义与现行法律、事实上成为执法办事依据、非公开、依靠内部规则得到遵守的“法律”。它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其形式包括:非公开的红头文件、上级的电话、内部的“座谈会纪要”、舆论导向、领导的发言等。
潜法律的特点主要有:一、非公开性。如老百姓无权看的内部文件、内部
讲话、私密的电话等,即便是在媒体上公开发表的领导的重要讲话,虽然它没有明确自己的“法源”地位,但它的规则内涵也要细心体会。二、违法性。即潜法律与现行法律是不一致的。三、实效性。潜法律实实在在地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法律可以是“摆设”,但是潜法律绝对不会是摆设,如果违反,必将有严重的后果。四、权力性。潜法律实效的取得是由权力保障的。五、反应的不确定性。你要违反潜法律,后果可能是影响你的升迁,严重的还会被炒鱿鱼。六、后果的不可救济性。由于此种后果是由于法律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也就无从救济。
潜法律的反法治性是不言而喻的,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消灭它。
(《检察日报》10.17 周永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