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李女士花4.5万元购买了北京农民马某在农村的一处院落,并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没想到2006年被法院一纸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求李女士腾房。同时,法院认定,马某应为协议无效而负主要责任,并应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李女士要求马某赔偿损失共计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
申请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全面考虑马某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李女士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依据相关公司的评估测算,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向李女士赔偿信赖利益损失18万余元。
(《法制日报》10.21 李松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