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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医院暴亡是医疗事故还是“意外”

2008-10-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8年5月17日8时许,广东兴宁市13岁的少女小婷因发烧到兴宁市某医院就诊。下午,小婷病情突然恶化,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中山医科大学法医学系鉴定:小婷系因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兴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也作出结论,为“医疗意外”。

小婷的父亲郑华认为,女儿的死是青霉

素过敏反应中毒所致,医院在对孩子的治疗过程中有明显的过错。2006年12月6日,郑华以小婷死亡是医疗事故为由,把兴宁市某医院推向被告席。

在诉讼过程中,多次鉴定结论一致――不属于医疗事故。为此,已为女儿之死打了近十年官司的郑华似乎有些灰心了。今年1月11日,他撤回起诉。

1月24日,郑华根据第三次鉴定报告,医院在对小婷的医治过程中存在着“对患儿病情观察不够仔细、病历有涂改、对呼吸衰竭认识不足等过失行为。以“医院在小婷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9月25日,兴宁法院判决,该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6.7万余元。

在本案中,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还是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起诉是有区别的。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医疗过错损害是指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如果凡遇医疗损害赔偿就轻易以医疗事故起诉,一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会面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该理性选择案由,才能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羊城晚报》10.21 傅汉荣 廖思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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