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1万元;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刘某却在二审期间,突然提供一份“退赃证明”,称邵某家人于一审宣判后退给他了,是委托邵某的朋友交给他的。与此同时,邵某的家人及朋友均出面证明了此事。
主审法官从退赃中发现了蹊跷:一般被告人退赃都选择在法庭上进行,以表明态度,请求从轻判决,私下退赃不合常理。
原来,一审判决后,邵某家人和朋友找到被害人刘某,向他承诺,只要刘某作证已拿到了钱,那邵某只需在牢里待1个月就能出来,而邵某家人保证在邵某“出狱”1个月内,还给刘某6万元钱。而这时,刘某正担心“邵某真坐10多年的牢,可能一分钱也还不了”,便答应作伪证。邵某的那个朋友甘愿出面做说客,是因为他曾经以自己的名义帮邵某在银行贷了10万元款。案发前,每月贷款利息,都是由邵某还的。他担心“如果邵一坐牢,这钱由谁还”,便冒险一同作起了伪证。
不过,此案最后经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制日报》10.29 蒋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