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载明:“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07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
齐涛否认自己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今年6月,他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查询,发现是另一个“齐涛”。
齐涛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日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要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人民法院报》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