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为父母购房改善居住
董华和董美,本是一对亲兄妹。妹妹董美早年出国且一直生活在国外。
1999年她回国探亲,看到父母虽居住在闹市,但生活设施却很差,便萌生了为年迈父母改善居住条件的想法。因为政策限制,她无法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而自己的资金一时又难以
由于哥嫂一家与父母同住,董美的建议,哥哥欣然同意。经过多次看房后,董美的父母选择在上海植物园附近购买了一处商品房。2000年,兄妹两人与开发商签署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董美就依照和兄长的约定开始付款。
老父亲考虑到这样的安排日后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为了明确产权的实际情况,以免将来发生争议,于是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由老人用毛笔小楷字写了三份,除兄妹俩签名外,老人也作为见证人签上了大名。
哥哥不愿售房成被告
2002年4月,房子的产权证办好了,产权登记在兄妹两人名下。董美则信守承诺,按时通过汇款或者朋友转交的方式,将还贷的钱交给董华,包括支付装修费、物业费等。
不久父亲去世了,母亲因偏瘫长期卧床。董美探亲后觉得该处交通不便,而且离母亲就医的龙华医院距离太远,于是她和董华商量,欲将房屋出售并换购医院附近的住房。
虽然董华表示同意,但当董美签下出售合同并要去办理产权登记时,董华却找出种种理由推托,最后竟以房产是两人共有为由不愿继续交易。
无奈之下,董美将董华告上了法庭:诉请确认房产归她一人所有。
两份协议孰真孰假
庭审中,董美提供了一份父亲在2000年6月8日亲笔所写的《协议书》,内容为:因父母双方均年迈多病、母亲行动不便,急需改善住房,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决定由甲方(董美)出资(含30%首付头期和每月分期还款)、乙方(董华)出面贷款19年,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龙水南路商品房一套供父母居住,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
然而令董美震惊的是,董华当庭也出具了一份父亲同样在2000年6月8日亲笔书写的《协议书》,唯一不同的是,最后一句为“全部产权归甲、乙所有”。
也就是说,按董华手里的协议书,房屋产权是兄妹两人共有的,但董美对这份协议的内容完全不能接受,指出董华的协议书上有涂改及错字,认为《协议书》是伪造的。她还指认这份协议上自己的签名是别人冒签的。为了证实自己的话,董美当场要求申请鉴定。
法院委托上海市的鉴定机构作了鉴定。不日,法院召集双方代理人出示了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结论是:由董华提供的协议书上的董美签名,对照董美自己提供的签名样本,两者在签名习惯上、运笔上都体现了同一个人的签名的特征,因此协议书为同一人所签。
对此鉴定结论,董美无法接受,进一步要求对协议书的主文、父亲的签名进行鉴定。
法院再次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天鉴定报告就出来了。鉴定报告的结论:两份《协议书》笔势运转流利,运笔一致。因此可以得出:这两份《协议书》均系原、被告双方签署且主文均为双方父亲亲笔书写。
由于董美两次申请鉴定,而两次鉴定的结果又不利于董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提出被告出示的证据(协议书)系虚假,法院难以采信。由此驳回了董美的诉讼请求。
董美不服一审判决,决意上诉。
二审法院依常理改判
二审中,双方律师首先对鉴定中心的鉴定资格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董美的律师贝政明指出:对董美持有的协议书的真实性,董华并无异议;而对董华持有的协议书的真实性,董美有异议。因此,这两份协议书是否同真、还是一真一假,需要法院判断,因为这是本案的关键。
终于,在一个盛夏的中午,董美的律师贝政明收到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两份协议书的内容只差在最后一句:一个是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另一份是全部产权归甲、乙所有。而纵观协议书的全文,可以看出,双方签订该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系争房屋明确归属,使双方今后不再产生歧义。如果要确定系争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则不需要再签订协议书,因为,系争房屋的权利凭证上已经明确了归双方所有。董美所持的协议书,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合乎逻辑。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定房屋产权归董美一人所有。
董美得知终审法院判决她胜诉的消息后,并没有兴高采烈。赢得了官司,却可能失去了一个亲人、一份亲情。当亲人之间为了利益闹上法庭后,很可能就不会再有真正的赢家……
(文中董美董华均为化名)
(《上海法治报》11.10 贝政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