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正梅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
东台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正梅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对张正梅实施抢救是否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这是用人单位即原告与死亡家属争议的焦点。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正梅的家属张正梅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本案被告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正梅的死亡视同工伤,其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检察日报》11.8 刘德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