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一个奉行法治的社会中,这种不近人情的“大义灭亲”原本可以避免,
首先,这种看似“铁面无私”的办案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在这份“大义灭亲”的事迹材料中,亲手将亲兄弟、堂兄弟绳之以法的案例,几乎都属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范畴。
其次,回避制度的规定与严格执行,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让执法者好做人”的一种制度关爱。那些被“铁面无私”的派出所所长亲手抓捕的亲人,除了如报道中所说的被严格依法办事之外,很明显还有两种被“特殊对待”的可能(而且是很大的可能):或者被“重罪轻处理”,或者为了凸显执法者的“铁面无私”而刻意从重处罚。无论哪一种,都是不公正的,而且是有损法治秩序与制度根基的不公正。
(《南方都市报》11.11 潇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