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我将房款30万元打到了张某的账户。但张某却没有如期跟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我经查询后发现,张某在收了我的钱后,竟然把房子过户给了另一个买房人赵某。请问,我能要求张某将房屋过户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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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在我国,物权效力高于债权效力,虽然你和张某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但由于赵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该套房屋已经属于其所有,张某现在已经无权要求其返还。
虽然你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依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你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由于张某的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其返还30万元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人日报》11.24 卞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