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摊主俞金富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000元。
事后,死者亲属李小芳等4人,共同向法院
然而,对这30%的责任,亲属内部又起纠纷,死者之父刘金生、死者前妻之儿女刘磊和刘莉,于今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李小芳对其夫刘克义死亡后果担责30%,即赔偿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芳对刘克义的死亡虽具有过错,但其过错的性质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且过失行为发生在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正当需要的过程中,故李小芳不应对因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亲属内部承担赔偿责任。亲属自负30%的民事责任部分,只能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共同承担,不能由李小芳独自承担。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除俞金富外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11.20 江跃中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