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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算不算机动车

2008-12-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恒军是辽宁省本溪市惠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今年4月17日晚,他下班回家过铁路道口时,不幸被火车撞伤。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恒军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然而,惠农公司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刘恒军不符合工伤条件。

惠农公司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

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机动车不包括火车。火车遇到险情时采取措施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把严重违章而受到火车伤害的行为认定为工伤,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维持了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惠农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有法律、法规将火车规定为“非机动车”,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刘恒军应享受工伤待遇。

(《辽沈晚报》11.26 金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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