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江与某公司口头约定,他向该公司提供10万元后成为股东之一。李江出资后,某公司虽出具收条,却一直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一年来也从未让李某参与经营管理。李某提出不当股东了,要求某公司返还10万元。李某能撤股吗?
【律师解答】:
李某向某公司交纳的10万元,性质上属于向公司增资,某公司向李江出具了股东出资证明书,其他股东对此予以认可,表明公司对于李某股东的身份是肯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李某不能要求退还10万元,他有权要求公司尽快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法制晚报》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