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房屋属于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女士没有工作,离婚后也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她能否以离婚后无房居住、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时一并将丈夫的这套房屋判归自己所有?
【律师解答】:
婚姻法虽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但是,并不表明离婚后没有自己名下住房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生活困难,这还要结合要求经济帮助一方的生活能力、其他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等综合考量。
此外,当事人不能以离婚后生活水平有明显下降为由主张自己经济困难,从而要求对方帮助自己。
(《法制晚报》12.7 程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