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蒋某在家附近的一根电线杆上发现贴了一张寻物启事:“本人丢失一皮夹,内有身份证等相关重要票据,请拾到者与本人联系,重谢1万元……”。蒋某与失主黄某取得
7月20日,蒋某在约定地点与黄某见面后,将捡到的物品如数交给了黄某。但黄某在拿回钱包后,不但没有兑现万元悬赏,反而还怀疑他有问题,连起码的“谢谢”都没说,扔下300元钱就匆忙离开了。
蒋某很生气,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剩余酬谢。黄某称寻物启事是自己的亲戚们所贴,当时自己并没有同意要支付1万元酬谢。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规定,黄某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出悬赏启事后,蒋某交还了钱包及里面的相关物品,有权要求黄某履行承诺,支付报酬。
为此,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决,黄某向蒋某支付1万元报酬。
(《人民法院报》12.9 王鑫 陈太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