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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法言法语”的通俗化表达

2008-12-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在一次关于“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首次公开表示,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案件应仅限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民事赔偿达成的和解,且必须以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利益、加害人一方真诚悔罪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前提。(见12月8日《法制日报
》)

朱孝清副检察长的表述或许带有学术观点色彩,但在笔者看来,这种回应与解释,本身或可成为一个值得引申的话题――法治社会,专业化、精细化的法言法语,该如何与普通民众顺利对接?

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学,都必须依赖于一套专业化的语系,但这种语系要进入现实法治生活之中,首先必须依赖法律职业人的传递和解释,这就要求从职业化的角度将专业法律术语“翻译”为大众化语系。无论是学者还是实务工作者,都不应当封闭自己的语系,而应借助现代传媒将最新、最专业的法言法语,解释、翻译、传递给普通百姓,使其成为一种通俗版本。在出现民众误读时,则应及时澄清相关法律概念,防止以讹传讹。

另一方面,大众传媒也应追求法律事务传播的专业化和准确度,防止出现传播误导。要求其进行法治通俗化报道时,必须忠实于专业的法言法语内涵。例如“赔钱减刑”这样的通俗化表述便存在误区;再如,在“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的说法里,“从轻”与“减轻”虽一字之差,在法律上却会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前者在法律范围内,后者则可能突破法定的幅度。如果对此不具有一些法律常识,采编上的“差之毫厘”,将很可能带来法律信息传播效果上的“谬以千里”。

总之,在法治化进程中,国家应当注重法律术语的传播与解释工作,不能让民众陷入术语当中而不知“云里雾里”,也不能为了通俗化而偏离了专业准确性,学会“法言法语”的通俗化表达,也是一门高深的学问。

(《北京青年报》12.14 傅达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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